浙江省天台县一少女状告当地公安局,将她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同拘一室长达7天7夜,使其受尽凌辱一案,在历经两年后,等到的却是“驳回起诉”的结果,难讨公道的少女无奈离家出走,至今未归。
1996年11月10日,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16岁的邱彩萍,与邻居为小事发生争吵,继而与当时年仅11岁的邱伟江相互扭打,致使邱伟江小便出血。事后,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。18日,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受理,对邱彩萍实施48小时留置盘问,并于20日对邱作出监视居住决定,将邱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,一同关押在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羁押室,直至25日。在长达7天7夜的时间里,邱自述受到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种种侮辱和猥亵,致使她的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。
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,1997年1月1日,天台县公安局在作出撤消监视居住决定后,既未说明理由,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证据,又将邱送至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进行强制教育。期间,邱既不能出学校大门,又不准家人探望,还被迫缴纳了各种不知名目的费用2510元,直至3月14日方与家人团聚。
1997年7月28日,邱及家人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,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确认被告——天台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,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。
8月22日,天台县法院受理此案。11月4日,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庭上,被告天台县公安局承认了非法关押邱彩萍、并将她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的事实,同时又辩称:“该羁押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内,故不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身实施侵犯行为。而原告在法制教育学校是受教育,没有限制人身自由。”邱不接受这一说法。
1999年6月20日,案件在拖了将近两年时间后,天台县法院终于下达了判决书: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9月,当邱拿到这份判决书后,第二天便与家人不辞而别,离家出走。
9月24日,邱母代女儿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,要求法院撤销天台县法院的判决书,并判令天台县公安局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,同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。11月7日,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,判决维持原判,驳回了邱的诉讼请求。记者就此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的行政法专家邹荣,他说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规定,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,因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。根据我国《看守所条例》第14条及《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》第5条,“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、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分别羁押”,及“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”的规定,天台县公安局某些执法人员无视当事人应有权益,属违法行为。但当事人只有在由于前者的原因而确实受到了人身侵害的情况下,方可诉请经济赔偿。至于邱彩萍所受到的精神损害,按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仅可得到“赔礼道歉”的赔偿。无奈出走的少女,她身心所受的创伤仅赔礼道歉能补救得了吗?